“依葫芦画瓢”装潢店面,侵权吗?
来源:上海高院
时下走进商场,到处都是来自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美食,让人应接不暇,眼花缭乱。对于“吃货”来说,甚至不需要看到店名,只要看到那熟悉的店招、顶灯、地砖、桌椅等独属“那家店”的特有装潢,就能从一众餐馆中定位到自己的“心头好”。
但是,如果餐馆老板仿照别家餐馆的装潢,导致消费者“找错了店”,是否属于侵权呢?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点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十余年来在全国各地开设并经营多家“点某德”品牌餐饮店,是规模较大的连锁粤菜餐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公布点某公司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式点心(叉烧包)制作技艺的保育单位,广州老字号协会认定“点某德(创立于1933年)”为广州老字号。
“点某德”品牌各家门店采用风格一致的设计:门口采用店招加对联的样式,店名下方有“源自1933年”字样;店内设有一堵荣誉墙,悬挂点某公司获得的各种奖牌,奖牌上方为“點心正宗”牌匾;店内墙壁上悬挂宣传语“傳承老廣州飲茶文化”。
除店招、荣誉墙、宣传语外,“点某德”品牌门店还在悬挂灯具、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地砖墙面和桌椅配色等多处装潢细节上进行了统一的设计与布置。
被告德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龙某某。2017年至2019年间,龙某某在“点某德”担任过厨师。
被告德某公司开设的“德某轩”餐饮店(以下简称涉案餐饮店)门口店招背景为灰色大理石,中间悬挂“德某轩”三个大字,门口两边悬挂对联,宣传板、纸巾盒“德某轩”字样下方印有“源于1938年”字样。进门后,其悬挂灯具、地砖墙面与点某公司的样式基本一致。店内亦有一堵荣誉墙,在奖牌上方为“粵點正宗”字样的牌匾,还悬挂有“傳承嶺南飲茶文化”宣传语。在某点评平台上,多名网友在涉案餐饮店发布评论认为其风格“类似点某德”。
原告点某公司认为,涉案餐饮店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涉案餐饮店内装潢与点某公司经营的店铺极为相似,上述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涉案餐饮店是由点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故意攀附点某公司已经建立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德某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
被告德某公司辩称,点某公司主张的装潢要素并非点某公司自己的特有设计,而是属于传统岭南风格的设计元素,任何人都有权进行使用。“点某德”餐饮店的主要经营范围在广州,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点某德”品牌餐饮店在上海已具有一定影响。涉案餐饮店的装潢与点某公司的装潢有明显区别,且在显眼的位置挂有“德某轩”的商标,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人民法院裁判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点某公司以及全国各地门店长期经营、线上线下的广泛宣传、推广,点某公司及其品牌持续获得各类荣誉、奖项。“点某德”餐饮店的装潢要素经全国各家“点某德”品牌餐饮门店长期、稳定的使用,已经成为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德某公司与点某公司均为粤式茶点的经营者,德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曾任职于“点某德”餐饮店数年,应当知晓“点某德”餐饮店的装潢内容,但仍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中使用与“点某德”餐饮店装潢内容高度近似的装潢,从涉案餐饮店的网友评论中也可看出已有部分消费者在看到涉案餐饮店的装潢后产生了与“点某德”品牌的联想。
德某公司擅自在涉案餐饮店使用与点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近似的装潢,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涉案店铺与点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点某德”品牌及装潢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王莉莎
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一、服务装潢整体的独特性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著性”
上述司法解释确立了服务装潢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服务装潢具有显著性。需要注意的是,该要件并不要求经营者所主张的每个装潢元素都必须原创。即便经营者使用的装潢元素都是通用元素,只要对具体装潢要素的选择以及对装潢要素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则由此形成的整体营业形象就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本案中,点某公司虽然使用的装潢元素均是岭南建筑元素及粤式餐饮店通用元素,但其在装潢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等方面体现出了其独特之处,形成了区别于其他粤式餐饮店的独特风格,并不因其单个元素属于公有领域,而导致其整体形象丧失识别功能。
二、服务装潢容易引起“混淆”、误认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服务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因此,使用同一风格的装潢要素不等于侵权。
就本案而言,德某公司亦可利用粤式茶点文化中的通用要素,自由设计与他人在先使用的餐饮服务装潢具有明显区别的装潢。但是,对他人具有识别服务来源意义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不能做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德某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曾是点某公司员工,理应知晓点某德餐饮店装潢的内容,其在使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或粤式餐馆通用的元素进行装潢时,应当避免与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餐馆装潢相混淆,但其仍使用与点某德餐饮店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可见其主观上就具有攀附点某德品牌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人民法院认定德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市场经营者应规范经营、正当竞争以免陷入侵权争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归纳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如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本案中被告的做法就属于仿冒行为。
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树立正当竞争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理念,避免形成“只要不用他人商标就不侵权”的错误认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构思和设计商品名称、产品包装、店面装潢时要注重独特性和创新性,避免抄袭或剽窃他人商业标识,自觉维护健康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本身已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经营者,则应当关注市场其他主体是否有未经许可使用其商业标识、不正当攀附其商誉等行为,如发现,可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